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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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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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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5 1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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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
虽然我们通过对上述文献资料的综合判断确定了清末东三省陆军讲武堂的开办日期,但是,由于目前缺乏更多的文献资料的佐证和支撑,讲武堂开办时的具体情况还不是很清晰,尚有许多史实有待继续求证。依据目前仅有的文献资料,我们只能认定第一期讲武堂的学员中有奉天省内驻军的营官和管带,而作为奉、吉、黑三省合办的讲武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驻军是否也遴选了营官和管带入堂学习,尚不敢断言。此外,如开办之初的教官任用、课程设置等还有待于今后做进一步研究和考证。但是,从讲武堂开设之初就借用奉天陆军小学堂校舍的情况看,讲武堂应当是在匆忙间开办的。又如,在东三省陆军讲武堂第一期学员入堂学习后,徐世昌才向清政府练兵处上奏《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可谓“先设后奏”。由此可见,东三省陆军讲武堂开办之初,不仅没有校舍,也没有清政府练兵处认可的正式的开办章程。
徐世昌上奏《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的日期为1908年6月15日(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清政府朱批的日期是同月24日(光绪三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世昌所奏《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计36条,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插图]第一,规定了入堂学员资格、人数和修业年限。按照《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中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东三省陆军讲武堂设立两科学员。第一科学员由新军各官长中遴选,每期100名,学期半年;第二科学员由巡防营、捕盗各营官长中遴选,每期学员100名,学期一年。清末东三省陆军讲武堂同后来所开设的
东北讲武堂
在班级设置上有所不同,清末东三省陆军讲武堂将入堂军官按照军官所在的新军和巡防营,分设了新军班和巡防营班,修业年限也有半年和一年之别。依当时情形,新军军官中的大部分在入堂之前应该接受了诸如洋枪、洋炮的近代军事训练,而巡防营原本是由世袭八旗兵或土匪马贼改编而来,即使是其中的军官也没有接受过许多近代军事训练,这样,东三省陆军讲武堂将学员按照新军和巡防营出身分班授课,实系考虑到了新军和巡防营军官间的差异。据此,我们推测在清末东三省陆军讲武堂开设之初的第一期学员中,很可能没有按照学员的新军和巡防营出身进行分班,故此称之为“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普通科”,而在《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上奏清政府,得到认可后,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才去掉了“普通科”三个字,改称“东三省陆军讲武堂”。进而,我们依据东三省陆军讲武堂在名称和班次设定上的变化做进一步推测,徐世昌等人在开设和筹划东三省陆军讲武堂之初,很可能就制定了东三省陆军讲武堂的开办章程,并依据东北当时驻军军官的教育和训练情况,设定了新军军官班和巡防营军官科,但是由于开设之初匆忙间,没有根据军官的教育和训练程度进行分班授课,而是统一以一年为修业年限。分设新军军官班和巡防营军官科应该是在《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得到清政府认可后,从该堂第二期学员入堂后开始的。
另外,《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第二十九条中写明“凡选送学员,本管长官须将各该员简明履历、品行学问、供差勤惰等项,缮呈清册,出具切实考语,随文呈送督练处,以凭查核”,要求学员所属长官对入堂学员进行品行等考评,但是没有对入堂学员资格、年龄等做进一步要求。但是,实际招考学员前,讲武堂还是对入堂学员的年龄、品行等做出了要求和若干限制。相关文献资料表明,清末讲武堂选考学员计有7项要求:(1)“选送学员须择现任之营、哨等官。其曾经带兵营、哨官,而现在无差者不录”;(2)“营官年在四十岁以下者为合格,过四十岁者不录”;(3)“哨官年在三十五岁以下者为合格,过三十五岁者不录”;(4)“哨长年在三十岁以下者为合格,过三十岁者不录”;(5)“须身体强壮并素无隐疾者为合格,否者不录”;(6)“须粗通文字,心地明白者为合格,否者不录”;(7)“须口齿清楚,声音洪亮,五官端正,目不近视者为合格,否者不录”。[插图]这7项要求中,第2~4项是对现职营官、哨官、哨长入堂的年龄限制,要求前三种官职的军官年龄分别不能超过40岁、35岁和30岁。而从第5条开始则是对入堂学习的学员的身体和文化的基本要求。其中,“身体强壮并素无隐疾者”可能包括了不能有吸食鸦片的恶习。有关这一点,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史料,但是,我们从后来的新闻报道中登载的,东三省陆军讲武堂发现学员中有吸食鸦片情形发生后,将学员饬令退学的实例看,在选送和考试讲武堂学员过程中,学员是否吸食鸦片一项很可能被作为衡量其是否合格的标准之一。至于学员的文化水平需要到何种程度才能为“粗通文字”,该项要求中并没有做进一步说明。同样,在同时期有关讲武堂招考学员的新闻报道中,由于讲武堂学员不能通过笔试回答考官提出的问题,而临时改为作口头回答的报道倒是不少。由此可见,这一时期讲武堂要求入堂学员“粗通文字”很可能是流于表面,并无可操作性。
第二,规定东三省陆军讲武堂的经费“凡常年额支、活支各经费,具由三省共筹,作正开销”。1907年前,奉、吉、黑三省互不统属,财政各自独立。1907年清政府实行东北官制改革后,“三省同筹,有不得不统筹合举,以厚吾魅力者,是以三省公用之经费”。其中,三省合办事业中,尤其以三省的军事训练、教育为主,主要包括督练处、参谋处、教练处、宪兵学堂、测绘学堂、中军处、军械局、宪兵队以及三省兵器、弹药给养等经费。这样,按照当时三省的经济及税收情形,东三省总督府规定了三省公用经费筹资比例。其中,“奉天居其五、吉林居其三、黑龙江居其二”。[插图]按照这些情况和筹资比例,东三省陆军讲武堂应该属于“三省共筹”的范围,并且其中的出资比例也应该为五三二,即奉天出资50%,吉林和黑龙江分别出资30%和20%。“五三二”不仅是三省合办和公办军事机构和军事教育的出资比例,而且也应该是三省推荐学员入堂人数的比例。如1909年2月成立的东三省测绘学堂首期入堂学员总人数为160人,其中奉天学员80名,吉林和黑龙江入堂学员分别为48名和32名,比例为5∶3∶2。按此推测,东三省陆军讲武堂的公用经费和入堂学员比例也应该按照“五三二原则”。
第三,规定学员毕业后的去向。“学员届修学期满时,由教练处禀请督抚派员到堂会同考试。所有学、术科成绩,均须列表分发各员,暨该管军队存案,以备查考”(第五条);“学员修学期满,取列优等者应准提前升阶,遇有应升缺出,尽先拔补。取列上等者分别记升,中等者仍回营供差,量予存记,下等者不列成绩”(第六条);“凡修学期满,学员有取列下等而于队务确有历练者,仍留队暂供原差,由该管长官随时考核。若有学术成绩既经取列下等,而队务复不甚讲求者,应即撤委,以整戎行”(第七条)。按照上述规定,东三省陆军讲武堂的入堂学员毕业后,应回原供职部队。但是按照在堂期间的考试成绩,取列优等者享有优先晋升官制的待遇;取列中等者享有入堂前的官职待遇;而被判定成绩下等者,如确系为供职时间长者仍可回原队供原差。
此外,《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还有从毕业成绩优秀者中“择其操法最精者,调步队一营并马炮工程等队各一队,长驻省垣,专备讲武堂将弁考求操法,演习调度之用”(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规定在后来的讲武堂回忆录中被理解为是从讲武堂的优秀毕业生中挑选操法最精者组成省城警卫队(又被称为近卫队),专门负责东三省总督府的警卫。实际上,我们单单依据对上述规定的文面理解,该项条款中并没有言明讲武堂的优秀毕业生中的一部分,毕业后留驻省城,负责警卫等意图。该项条款只是规定了讲武堂的优秀毕业生中操法最精者的一个毕业去向而已。换言之,讲武堂的毕业生毕业后,无论成绩优秀、中等还是下等,原则上都需要回到入堂前的部队。但是对于少数操法最精者,可转调讲武堂。我们目前虽然没有充分的史料文献来还原清末东三省陆军讲武堂优秀毕业生中操法最精者转调讲武堂的史实,但是如果参酌辛亥革命后成立的东北讲武堂毕业生的留堂情况,清末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毕业生中操法最精者应在转调讲武堂后,被讲武堂聘为马术、体操、队列、实弹射击等术科的教习以及学员宿舍、生活的学长(后来改称队长)等,参与讲武堂的管理。
第四,规定入堂学员在学期间的待遇。根据《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的规定,讲武堂学员在入堂前,“该省营务处或各路统领,为应送各员等每人各筹秋冬季军衣各一套,夏季军衣各两套,并各员六个月薪水,选派妥员,赶开学期以前一齐带送到堂,以便转发”(第二十八条)。此外,第十条还规定,“凡在堂肄业学员均仍照颁原差薪饷,惟按月应扣缴伙食银两”。讲武堂的学员入堂学习期间,按原官职发薪,并在入堂前提前预支六个月薪水。按照现在的话,讲武堂学员属于“带薪学习”。在章程的实际执行中,讲武堂学员除了每月“仍支原营薪饷”外,“学员月加津贴银一两五钱,学兵每加津贴银一两”,而且学员的住宿、笔墨文具以及教材等都由讲武堂免费提供。[插图]此外,还享有冬季和夏季的休假以及归乡或归队的川资补助。
第五,规定学员休假和惩处制度。《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规定,“学员不得自请退学,非有大故,亦不得请假”(第三十一条);“学员有因患病致不能随班毕业者,即由堂禀明督、抚饬令回队,俟下届再送”(第三十二条);“学员若有怠荒学业,违犯规则等事,轻者由本堂酌予扣分记过,重者按照事情禀明督、抚请示办理”(第三十三条);“学员若有在学违犯规则,经学堂禀准革斥者,概不得回营复充军职”(第三十四条)。
第六,设定讲武堂教职员编制、人数、职务分工以及教职员受聘条件。按照《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规定,讲武堂“全堂设总办一员,监督一员,分科教练官四员,总教习一员,分科教习四员,分科助教习二十员,执事官一员,正军医官一员,副马医官一员,正军需官一员,一二等书记官共三员,司药官一员,马医生一名,司事生四名,司书生八名,刷印、石印匠目二名,木匠十名,马弁四名,护目二名,护兵二十名,鼓号目一名,鼓号兵六名,医兵四名,伙夫二十名,夫役六十名,马夫目一名,马夫十五名,乘马四十匹”(第十一条)。其中,“总办,节制全堂员司,考核功过,总理一切事务。凡有应兴、应革事件,统由该员随时禀明督、抚办理”。总办一职为后来的讲武堂所沿袭,到张作霖主持讲武堂时期,还一度沿用此称谓,其后才为堂长所取代,相当于现在的校长或院长一职。总办下设监督一职,“赞佐总办管理事务,任规画教育之责”,大概相当于现在的副校长或副院长。从当时的实际情形看,由于总办大多由督练处长官兼任,故此,监督实际上成为讲武堂的管理者,教职员任免和学员惩戒等事务大多由监督实际掌管。清末东三省陆军讲武堂的监督先后由田中玉、刘洪魁等兼任。[插图]
此外,东三省陆军讲武堂的分科教练官、总教习为学科和术科的教学负责人,执事官、正军医官、正军需官、书记官、司药官、司事生、司书生、石印匠目、工匠(其他文献为木匠)、马弁、护目、护兵、马夫等职属于文件、医疗、教材印刷、财务等管理和后勤职务。在资格上,《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规定“除书记、军需、军医、清书、弁兵而外,具应以品端学粹,陆军毕业学生出身人员充当。助教一项,选术科最优之下级长官充当”(第十三条),要求讲武堂分科教练官、总教习、分科教习等从事军事教学人员除了品行端正外,还要为陆军学校毕业。而就当时清末军事教育情形来看,在东三省陆军讲武堂开设之前,清政府在保定和天津等地兴办的诸如北洋武备学堂、北洋陆军速成武备学堂等近代军事教育机构及派遣军事留学生到海外留学学习军事也不过几年的事情,其毕业生的数量也不会太多。这样,要保证讲武堂的教官都是陆军学校的毕业生,从实际操作上还是比较难的。可能是章程的草拟者也意识到了该项规定在当时执行的难度,故在第十六条中附加了“为研究学理,或改良陆军学术事项,可商明教练处,指定人员及期限,禀请调集一部队官长头目之全部,或各部队官长头目之一部来堂讲习,俾资研究”,以弥补教官的不足。当然,清末东三省陆军讲武堂为弥补该堂教官在近代军事知识教授上的不足,还从日本延聘了军事教官来省教授近代兵器学等课程。目前所收集到的文献史料表明,清末东三省陆军讲武堂于1909年12月通过东三省督练处延聘了日本陆军第三联队步兵大佐贵志弥次郎和日本陆军炮兵学校教官、陆军炮兵大尉三木善太郎,讲授战术和兵器学等课程。[插图]当然,延聘日本军事教官不单单是缘于当时东三省陆军讲武堂缺乏讲授近代军事知识的教官这样一个简单的原因,有关东北讲武堂延聘日本军事教官的情形我们将会在第六章中做专门讨论。但是,仅就当时军事教育的发达情况看,延聘日本军事教官讲授近代军事知识不失为弥补当时教官近代军事知识不足的一个有力举措。
第七,规定了学员学习科目。按照《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的规定,学员科目分为学科和术科两类。正课(必修课),学科设置了战术、军制、兵器、地形、筑垒、交通、卫生、马学、服务纲要,军用文牍等教学科目,术科设置了“各兵科操练、野操、体操、剑术、马术、射击等项”(第十四条)。其中,近代军事知识中的“应用战术兵棋”和“各兵科操法教范野外勤务、兵丁教育法”等项目被列入了正课的战术学科中,“测绘地图等”被列入了正课的地形学学科中。另外,东三省陆军讲武堂还“依学术科之区分暂编为五类:曰战术、曰射击、曰野战炮射击、曰马术、曰体操剑术。第二科学员依兵科及人数之区分暂编为第一班至若干班以便教育”(第十七条)。按照新军和巡防营学员的教育程度,对战术、射击、野战炮射击、马术、体操剑术进行程度不同的教授。
在正课之外,东三省陆军讲武堂还可以“酌加与军事有关之普通学以增知识,统由堂体察学员程度酌量办理”。讲武堂可自由安排选修课程,供学员学习。由于目前没有完整的相关史料可供参阅,尚不清楚这一时期讲武堂安排的选修课程情况。通过对当时的新闻报刊等相关资料中的片言只语进行拼接,可知这一时期讲武堂自行安排的选修课程有本朝国史、东文(日语)、尺牍、算学和几何等。我们将这一时期的课程设置同后来开办的东北讲武堂以及日本陆军士官学校所设置的课程进行比较发现,清末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所设置的课程和授课科目还是比较合理的,基本上与后来开办的东北讲武堂以及日本陆军士官学校所设置的课程相同。
综上所述,1908年6月东三省总督徐世昌所上奏的《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主要包括了学员入堂资格、待遇、毕业去向、经费保障、管理体制、教职员配置、课程设置等项,可以说是当时清政府开办陆军讲武堂章程的一个范本。之所以下这样一个结论,原因在于,仅就目前所见,《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暂行章程》可能是当时唯一为清政府认可的开办章程。诚如所知,1906年清政府练兵处制定了《陆军学堂办法二十条》,其后又制定了《陆军小学堂章程》。虽然练兵处在《陆军学堂办法二十条》中要求各地在设立和开办陆军小学堂、中学堂和大学堂的同时,各地省城应设立陆军讲武堂,但“讲武堂各省虽多设立,而定章尚未颁行”,清政府练兵处以及后来设立的陆军部并没有统一制定各地讲武堂的开办章程。这样,东三省总督率先上奏的《东三省陆军讲武堂章程》就成为全国各地开设陆军讲武堂时制定章程的重要参考。顺便提及的是,正因为清政府练兵处没有及时制定讲武堂开办章程,东三省陆军讲武堂才“先办后奏”,在开办后很长时间才“暂仿奏定速成学堂章程”制定了开办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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